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辦法
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規範
一、民間團體舉辦之活動,符合下述情形之一者,得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
(一) 辦理地方公共建設。
(二) 辦理有關環境衛生、美化環境、公害監測鑑定及醫療保健等活動。
(三) 舉辦促進本市族群和諧及發揚傳統文化等育樂及民俗活動。
(四) 辦理其他提昇生活品質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之活動。
二、申請期間: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三、資格條件:岡山垃圾焚化廠服務範圍內經政府核准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
四、審查方式:活動計畫以書面審核為原則,必要時得請民間團體至執行機關說明。民間團體應備具之文件書表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五、補助金額上限: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惟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及補助。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附件一及附件四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所需檢附文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空白表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所需檢附文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範例
事前揭露表填表說明
1. 依新修正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申請人(或團體)如有上述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須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第 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事前揭露】 」,並附於申請文件送本廠申請補助。
民間團體請款核銷表格
附件1-社團領據表格 附件5-同意函資料
附件2-社團粘貼憑證用紙-1030307修改版 附件6-證書資料
附件3-社團活動成果報告-1030917再改版 附件7-通匯資料
附件4-經費分擔明細表-1121103修改版 附件8-講師鐘點費領據-1030307修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