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辦法
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規範
一、民間團體舉辦之活動,符合下述情形之一者,得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
(一) 辦理地方公共建設。
(二) 辦理有關環境衛生、美化環境、公害監測鑑定及醫療保健等活動。
(三) 舉辦促進本市族群和諧及發揚傳統文化等育樂及民俗活動。
(四) 辦理其他提昇生活品質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之活動。
二、申請期間: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三、資格條件:經政府核准登記立案之岡山垃圾焚化廠服務廠域區內民間團體。
四、審查方式:活動計畫以書面審核為原則,必要時得請民間團體至執行機關說明。民間團體應備具之文件書表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五、補助金額上限: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惟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及補助。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附件一及附件二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所需檢附文件之參考範例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所需檢附文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空白表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所需檢附文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