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機關:本市公務機關。
2.銷毀種類:「廢棄檔案資料、文件」。
3.公務機關應事先向本廠提出申請,以利本廠屆時配合辦理。
4.銷毀作業請確遵:「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辦理。
5.作業時須依本廠人員指導,確遵本廠勞工安全作業,配帶工作安全帽、安全吊帶或其他安全措施,囿於現場安全,傾卸平台作業時人員請限於3人以內。